诺社保人力指南服务

办理失业告知书

一、办理失业条件
1、在本单位同社保局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二、备案一次性提供材料
1、提交《失业名册》,一式两份,本人填写;
2、办理失业提档证明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解除表单位盖章法人章,备注栏本人签字按手印。
注:单位报异动,保险中断当月18号前提交以上材料备案;例如办理失业人员费用交到2012年2月,最晚于2012年2月18号前来我处备案,晚于此日期者不再办理备案。
三、以下材料按要求审批前一并提交齐全
1. 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2张(2代,18位身份证号)。
2. 提供本人的一寸彩色照片6张。
3、到指定的农行办理存折:湘江大道与天山大街交口开发区农行办理存折,并把带账号页复印2份交于我处(开发区农行新区支行)。
4. 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份,诺亚领取,本人填写,左上角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手章,在机构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备注处填写本人医保卡号和失业证编号。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一式七份(备注处员工签字按手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及时间那儿要和专员核实后再填写,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及法人手章),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手章)
6、《就业失业证》(绿色新证)原件,以及就业失业证带照片页的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就业机构办理)
7、审批失业待遇前已做完减少的失业人员医保卡以及医保卡复印件交予我处
8、劳动合同
9、办理失业提档证明
以上材料备案时表格填写完整材料准备齐全,一并交予我处,材料不全者一概不收。
1、养老本需本人在每年对账单上签字,(包括缴费当年),对账单齐全,有中断章,最晚于费用实现的当月交予我处,审批时本未签字的不予审批。
2.如之前在其他社保机构交纳过失业保险,去原来缴费社保局开具《失业保险核定缴费单》,并加盖社保局公章交予我处,我处合并核算;如之前缴纳失业保险并未开核定单的,我处只核算在本区所缴纳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批,不核算之前所交失业保险年限,需要本人手写证明,证明本人只享受在高新区缴纳失业保险部分;
3.如之前服兵役,则提供服兵役期间的档案,我处给予核定年限,未提供,只核定本区所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如之前上山下乡当过知青的失业职工,则提供上山下乡材料,即可核定年限,如未提供,我处则不给予核定,只核定本区所缴纳失业保险年限。
说明:
以上所有审批材料于养老保险费用实现当月交予我处,晚于此时间者,不予审批,材料不全者一概不审批。不再做任何补充,不再因为材料不全重新审批失业档案和失业待遇。
备注:
1、失业职工医疗保险为县医保、外地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今后将不能享受医疗补助金,或本人失业保险关系转至当地就业失业机构,按照当地失业金标准享受失业待遇及缴纳医保(一般低于石家庄失业补助金标准)。本人预享受石家庄失业保险待遇,放弃外地医保及失业保险金,需本人提交一份手写证明,表示本人只享受失业金,不享受医疗保险金。
2、享受省医保的,只需在《失业金申领登记表》注明,并且提交一份医保卡复印件。
3、先行缴纳失业保险,后办理建档手续,备案成功后个人还需提供需《接续工龄认定表》方可办理失业手续。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