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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19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

一、核定基数标准
2019年1—4月的失业保险费款,缴费基数按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自2019年5月1日起,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信息,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75884元,月均工资6323.67元,缴费基数的60%为3794.20元,缴费基数的300%为18971.01元。
根据冀人社字[2019]189号通知,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6724元,月均工资4727元,缴费基数的60%为2836.20元,缴费基数的300%为14181元。
二、时间
※ 材料接收时间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15日时间紧张过时不等
三、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提交2018年度完整的财务账册,并提供应付工资、管理费用及其他记录工资支付情况的科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2份
《单位参保信息核查表》2份。
3、2019年5月份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结算单复印件加盖单位章。(各险种参保人数不一致的,请附情况说明,写明已经参加养老、工伤、医保而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原因和这些人员的入职和离职时间。)
4、单位基本信息电子版。
2019年新参保单位不用申报工资信息,只需提供所需材料中的第2、3项材料即可,其中《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提供空白表格。
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人员和工资数据,对少报、漏报、瞒报的,我处将对该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一经查实,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